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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9 1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和促进我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更好地发挥基地在传承、发展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是指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已有较好基础且形成一定规模,并在一至两个(及以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上具有较强优势和特色,具备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间团体。

  第三条 基地由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进行评审、命名、挂牌,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基地应在推广普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挖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技(表演)水平,培养民族体育后备人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等方面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基地分类: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综合性基地(综合性基地根据其发展水平和方向细分为 A、B、C 类)、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单项基地。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地由各市民族、体育工作部门推荐,省民族、体育 工作部门批准建立。

  第八条 申请命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拥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研究、训练、组织能力。 

  2.有固定的训练场地,每年有固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活动经费。 

  3.能够组织、引导当地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开展,承担本地区(单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

  (二)综合性基地条件 

  A 类:能够常年开展三项以上(含三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技类)的训练活动;能够承担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的训练、比赛任务,能够开展民族传统特色鲜明、具有强身健体作用和广泛群众基础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B 类:能够常年开展两项以上(含两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技类)的训练活动,能够承担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的训练、比赛任务。 

  C 类:能够常年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研究、推广、普及工作,能够承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演类)的训练活动。

  (三)单项基地条件能够常年开展单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技类)的训练活动,承担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的训练、比赛任务,能够开展该项目的研究、推广、普及工作。

  第九条 基地的命名申请每四年一次。首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底。

  第十条 申请命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市的民族、体育部门申请设立基地的请示。

  (二)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场地、专业人员概况。

  (三)基地规章制度。

  (四)近三年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竞赛活动情况;挖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情况;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活动、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后备人才情况;开展群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情况;参加各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获奖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可以取消该基地四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四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教科技处、省体育局群体处,具体负责基地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对申报命名基地的训练场馆场地、设施器材等相关要素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三条 基地最终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批准确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向命名的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四条 综合基地的命名名称为“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A/B/C类综合基地”,单项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

  第十五条 基地不得同时命名为综合基地和单项基地。

  第十六条 命名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七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为基地开展民族体育工作业务指导单位。市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协助省级民族、体育部门对基地开展具体指导工作。申请单位是基地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基地可以根据本基地实际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提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组队布局和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九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向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不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条 为提高各地申办积极性,确保基地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省民族、省体育工作部门将给予基地一定的资金、器材支持,成绩突出的给予重点扶持。“十四五”期间,省体育局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支持资金用于基地建设,并保持资金扶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关市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也应在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基地给予配套支持。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

  (二)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批准可组织承办国内和省内各类民族体育比赛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批准可组队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

  (四)经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组织本区域内相关项目的推广、普及和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形成常态化训练机制。承担项目任务的基地应成立常态化训练领导小组,合理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队,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坚持常年开展训练。学校类基地应保证每周训练不少于两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个小时;非学校类基地的训练时间每年累计要保证不少于60天。

  (二)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经省民委、省体育局安排或批准,组队代表我省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综合性赛事和单项赛事;所承担的优势项目应在下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取得三等奖以上的成绩;在全国年度单项赛事上取得三等奖以上的成绩;在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取得前三名的成绩;在全省年度单项赛事上取得前三名的成绩。

  (三)健全教练员、裁判员队伍体系。所承担项目应具备健全的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应具备专业教练员至少两名,相关专业裁判员至少一名,可以承担全国和省级教练员、裁判员选拔、参训或执裁任务。

  (四)承(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建立健全赛事承办制度,加强基地配套设施基础建设,积极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单项赛事,提倡申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邀请赛。

  (五)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有计划地开展我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和整理工作;进行民族传统体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申报民族领域研究项目课题;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学术交流活动;对具有开拓性和文化传承价值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普及。

  (六)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学校类基地应将民族传统体育纳入学校体育活动的教学内容;可开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类专业,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教学和研究;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承接全国和省级赛事教练员、裁判员的选拔或培训任务。

  (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利用比赛、培训、交流、社会实践、橱窗展板等形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每年至少一次。

  (八)虚心接受、认真对待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族体育工作部门对本基地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按时、认真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九)基地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十)基地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省民委、省体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基地不得以命名名称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省民族、体育工作部门每年对基地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可对基地降级处理或撤销对该基地的命名,且可以取消该基地四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教科技处、省体育局群体处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2004年我委(原省民族宗教厅)和省体育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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