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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29 09:06

  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更好地发挥基地在传承、发展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我委起草了《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体育局、我委《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经与省体育局群体处沟通协商,我们对原有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建设的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起草了《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二、法规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基地的定义

  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是指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已有较好基础且形成一定规模,并在一至两个(及以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上具有较强优势和特色,具备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间团体。

  (二)明确了基地的分类

  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综合性基地(综合性基地根据其发展水平和方向细分为A、B、C类)、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单项基地。

  (三)明确了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拥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研究、训练、组织能力。

  (2)有固定的训练场地,每年有固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活动经费。

  (3)能够组织、引导当地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开展,承担本地区(单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

  2.综合性基地条件

  A类:能够常年开展三项以上(含三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技类)的训练活动;能够承担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的训练、比赛任务,能够开展民族传统特色鲜明、具有强身健体作用和广泛群众基础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B类:能够常年开展两项以上(含两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技类)的训练活动,能够承担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的训练、比赛任务。

  C类:能够常年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研究、推广、普及工作,能够承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演类)的训练活动。

  3.单项基地条件

  能够常年开展单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技类)的训练活动,承担参加国家级、省级赛事的训练、比赛任务,能够开展该项目的研究、推广、普及工作。

  (四)明确了评审和命名流程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文教科技处、省体育局群体处,具体负责基地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对申报命名基地的训练场馆场地、设施器材等相关要素进行实地勘验。

  基地最终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批准确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向命名的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五)明确了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

  2.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批准可组织承办国内和省内各类民族体育比赛或学术交流活动。

  3.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批准可组队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比赛。

  4.经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组织本区域内相关项目的推广、普及和宣传活动。

  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1.形成常态化训练机制。承担项目任务的基地应成立常态化训练领导小组,合理组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队,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坚持常年开展训练。学校类基地应保证每周训练不少于两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个小时;非学校类基地的训练时间每年累计要保证不少于60天。

  2.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经省民委、省体育局安排或批准,组队代表我省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综合性赛事和单项赛事;所承担的优势项目应在下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取得三等奖以上的成绩;在全国年度单项赛事上取得三等奖以上的成绩;在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取得前三名的成绩;在全省年度单项赛事上取得前三名的成绩。   

  3.健全教练员、裁判员队伍体系。所承担项目应具备健全的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应具备专业教练员至少两名,相关专业裁判员至少一名,可以承担全国和省级教练员、裁判员选拔、参训或执裁任务。

  4.承(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建立健全赛事承办制度,加强基地配套设施基础建设,积极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单项赛事,提倡申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邀请赛。

  5.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有计划地开展我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和整理工作;进行民族传统体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申报民族领域研究项目课题;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学术交流活动;对具有开拓性和文化传承价值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普及。

  6.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学校类基地应将民族传统体育纳入学校体育活动的教学内容;可开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类专业,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教学和研究;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承接全国和省级赛事教练员、裁判员的选拔或培训任务。

  7.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利用比赛、培训、交流、社会实践、橱窗展板等形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每年至少一次。

  8.虚心接受、认真对待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族体育工作部门对本基地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按时、认真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体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9.基地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相关政策文件

· 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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