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由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主办,市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承办,一般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前1年举办,每4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色鲜明、务实节俭”的办会原则。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全面落实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赛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工作廉洁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统筹组织、协调全省民族运动会相关工作。组委会应设办公室、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宣传部、大型活动部和纪律检查机构等,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与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基本衔接。
第六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裁决各代表团在比赛期间就执行单项规程、竞赛规则中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是全省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全省民族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全省民族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是以何种形式、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所有权利。
第八条 赛事组织管理。
(一)制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二)确定比赛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制定比赛器材清单。
(四)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优秀教练员、裁判员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确定比赛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选调执裁裁判员,指导承办单位培训裁判员。
(六)确定比赛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
(七)组织运动员报名工作,审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八)组织比赛项目抽签工作。
(九)组织比赛场地、器材和相关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十)审定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
(十一)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
(十二)审定比赛秩序册。
第九条 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一)邀请省部级领导。
(二)确定全省民族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
(三)主办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工作会议。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开幕前6个月召开。
(四)成立组委会。
(五)审定会徽、会歌、吉祥物设计(创作)方案。
(六)审定开幕式、闭幕式和其它大型活动方案。
(七)审定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
(八)审定新闻宣传方案,统筹协调宣传工作,组织省级媒体、协调国家级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九)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总规程、单项规程、会徽、会歌、吉祥物等筹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指导承办单位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一)指导、督促、检查、协助承办单位落实各项筹办任务。
(十二)组织、协调各代表团落实相关任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条 承办单位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全省民族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
第十二条 赛事承办。
(一)制订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3个月报主办单位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三)根据主办单位制定的比赛器材清单,提供规程规定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器材,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准备就绪并通过主办单位验收。没有固定厂家生产的比赛器材要负责组织生产,保证比赛使用。
(四)提出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奖杯、奖牌、证书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五)提出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裁判员、仲裁服装于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六)在主办单位指导下,做好报名表格的设计、发放,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工作。
(七)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主办单位审批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1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全省民族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八)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九)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仲裁提供准确、完整依据。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向主办单位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
(十)全省民族运动会开幕前举办裁判员培训班。
(十一)在主办单位指导下,可开发赛事组织管理信息软硬件,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登记、报名,裁判员、仲裁、教练员、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于开幕式前10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三条 非赛事工作落实。
(一)成立筹备工作机构并报主办方备案,负责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期间的有关工作,最迟在全省民族运动会举办前1年成立。筹备工作机构应设综合协调组、竞赛表演组、接待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大型活动组、志愿者服务组、安全保卫组和纪律检查组等,其他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二)综合举办地气象、交通和筹备工作实际等因素,向主办单位提出全省民族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建议。
(三)制订全省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新闻宣传、大型活动、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会徽、会歌、吉祥物 (创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五)承办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备工作会议。
(六)配合主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七)在主办单位指导下,负责各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特邀嘉宾、观摩人员报名工作。
(八)编制并发放全省民族运动会指南。
(九)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向主办单位申请办赛经费补助。
(十一)做好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办期间档案工作。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全部文件、方案、领导讲话等正式资料汇编。
(十二)做好全省民族运动会筹办期间多媒体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的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资料汇编。其中,开、闭幕式须制作视频光盘和画册。
(十三)全省民族运动会结束后15日内,向主办单位报送总结报告。
(十四)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五章 运动会申办
第十四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由各市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办。为充分利用河北省运动会体育设施和办赛经验,优先由最近一届河北省运动会承办地申办。
第十五条 申办条件。
(一)提供经费保障。
(二)比赛场馆和设施设备满足赛事组织需要。
(三)在接待、交通、安保、宣传等方面,具备承办省级
赛事活动的条件。
(四)重视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办单位于所申办届次全省民族运动会举办年份5年前,向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提交承办申请。
(二)考察。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根据申请,组织考察组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综合考察。
(三)审议和批复。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根据综合评估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批复承办单位。
第六章 比赛项目设置
第十七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
类。
第十八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范围与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保持一致,主办单位综合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数量。具体项目设置以该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为准。
第十九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分类与全国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分类保持一致,主办单位综合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届全省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分类。具体分类设置以该届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为准。
第二十条 增设竞赛项目立项。
(一)仅全省民族运动会的承办单位具备在所承办届次全省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增设竞赛项目的资格。增设竞赛项目仅在所承办届次全省民族运动会有效,数量不超过1项。
(二)所申请竞赛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2.已举办2次全省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省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4个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3.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4.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
第七章 参赛和运动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具备条件的河北省省属高校,可单独组成代表团参加。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的运动员必须报名,报名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报名运动员的上限为该项目单项规程规定的人数。
第二十四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赛。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团拟报名同一名运动员的,相关代表团须向主办单位提交该运动员户口复印件或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籍证明,以及运动员本人意见;主办单位先后依学籍、户籍、本人意愿认定运动员报名身份。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依据全省民族运动会总规程,对运动员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赛。
第二十六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可邀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对口支援地区组队参加,参赛形式由主办方在赛会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体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全省民族运动会举行开幕式、闭幕式,开、闭幕式应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主题,特色鲜明、隆重热烈、务实节俭,闭幕式上举行会旗交接仪式;全省民族运动会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举行相关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筹备过程中应在承办城市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等文化体育活动,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举办的,由承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办单位评估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批复承办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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