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峰代表:
感谢您对民族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省级民族工作经费保障文件的建议”收悉,经与省财政厅沟通,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地方财政相应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已经从法律层面上对地方民族工作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暂无出台省级民族工作经费保障文件的必要性。我省省级财政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2017年该项费用达420万元,有力保障了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开展工作。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地方民族工作开展的指导力度和民族工作经费使用的督查力度,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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