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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4-13 09:26

  一、背景依据

  2020年初,我委印发了《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管理办法》(冀民委〔202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以来,在促进指导员规范管理、提升基层创建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印发,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落实新要求,我们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意见》和省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创建指导员规范管理,推动民族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三、主要内容

  新的《管理办法》包括“适用范围、选聘办法、工作职责、重点任务、组织保障”5部分内容。与原有的《管理办法》相比,主要细化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规范了选聘数量。在民族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乡镇、街道、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及窗口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区域、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各选聘1至2名指导员。

  (二)进一步明确了选聘范围。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干部,特别是宗教专干、民宗助理、政法委员;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民政协理员,人民调解员;学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连队、“两新”组织负责人;少数民族群众代表等。

  (三)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结合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对工作职责进行了完善。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认真组织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常识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按照民族工作部门的具体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石榴花开”民族团结进步品牌建设为抓手,结合实际指导有关区域、部位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3.突出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原则,着力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搭建更多各族群众便于参与、乐于参与的平台,提升创建效果。

  4.积极为推动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进民生福祉,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献计出力。

  5.热情为有特定需求和困难的各族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6.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体活动等日常环节入手,积极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7.积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排查化解涉民族因素风险隐患,主动收集报送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调解工作,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8.广泛真实地收集各族群众意见建议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转达给相关部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9.完成民族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任务。重点任务更加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突出精准创建。

  进机关重点是做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表率,在履职尽责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企业重点是引导企业广泛吸纳各族员工就业,团结各族员工致力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履行好社会责任。进社区(村)重点是着力巩固拓展各族居民安居乐业的互嵌式环境,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进乡镇(街道)重点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战略。进学校重点是把民族团结作为重要课程,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课堂、进头脑。进连队重点是指导连队和驻地所在地方弘扬军爱民、民拥军的优良传统,全面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进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是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和“四进”活动中,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同时,要逐步加大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的创建力度。

  (五)进一步规范了组织保障。对创建指导员的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动态调整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相关政策文件

· 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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