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网站( //mw.hebei.gov.cn/)查阅《指南》,也可以到省民委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网站( //mw.hebei.gov.cn/),还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是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378号,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电话0311-87904030(兼传真),邮政编码050051,电子邮箱mwbgs87904030@126.com。

(二)申请办法

申请人填写《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以在省民委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书面申请。可采用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委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我单位一般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进行登记受理,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下载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