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不慎遗失,现宣布遗失证件作废。
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以上行政执法证声明作废。非持证人持遗失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