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荐培育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0月9日施行。下面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创建工作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总抓手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
二、制定的背景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申报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民办发〔2025〕36号)要求,各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年明确一批地区和单位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培育对象,自第十三批起,培育期满2年的地区和单位方可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结合我省2024年起不再保留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情况,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相关内容,在《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冀民委〔2020〕13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推荐申报、培育管理、附则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界定培育对象的范围,以及培育对象推荐工作要遵循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面向基层一线、注重工作实效、突出示范引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部分,推荐申报。明确培育对象推荐申报由省、市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实施,要求申报培育对象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并列出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各项部署,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将创建工作纳入中心工作,定期研究部署,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有固定的活动阵地,有必要的平台载体和人员经费保障,至少有一个专兼职创建指导员;三是积极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各族群众对“四个与共”、“五个认同”认同度高;四是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在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方面工作突出、成效显著,能发挥较好示范引领作用;五是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群众满意度较高;六是建立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能够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问题,3年内未发生因处置不当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培育管理。要求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结合培育对象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培育计划。明确直接撤销培育资格的8种情况:一是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二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三是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四是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严重道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恶性事件或案件的;五是地区或单位主要领导因违反民族领域政治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是发生涉民族因素案(事)件、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七是创建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要事项等问题的;八是其他对民族团结进步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四部分,附则。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冀民委〔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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