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二、检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检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检查内容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检查方法
1.实地检查前,查阅相关资料,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2.实地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3.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注意规范礼貌用语,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记录检查内容、结果及整改要求。
4.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六、裁量基准
《河北省民委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七、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按要求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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