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族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推动中华体育精神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频共振,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河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组织的各类民族体育赛事活动和河北省组团(队)、推荐参加各级各类民族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民族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民族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协管部门为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组队单位包括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各省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省内相关大中专院校、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民族事务委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定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三)定期督导检查省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的赛风赛纪工作;
(四)承担河北省代表队(团)在参加国家级赛事活动期间的赛风赛纪监督管理职责;
(五)承担举办省级各类民族体育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六)指导做好赛风赛纪风险分级防控,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七)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民族宗教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管理、协调、监督属地单位组队参加少数民族传统赛事的赛风赛纪工作,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
(二)加强组队单位的管理和教育,选派组织能力强、认真负责的行政管理干部负责运动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三)承担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赛事活动期间赛风赛纪的直接管理职责,国家级赛事活动选派处级以上干部、省级赛事活动选派正科级以上干部带队参加赛事,协助省民族事务委管理赛风赛纪工作;
(四)承担在本地举办省级民族体育赛事活动期间赛风赛纪的协助管理职责,选派至少一名处级以上干部全程负责;
(五)承担属地项目队赛前、赛中、赛后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六)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属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理。
第九条 组队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制度;
(二)严格做好工作人员、教练员、编导、运动员、裁判员的选派、推荐、培训和管理工作,把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团队精神和情绪管理作为选拔参赛或执裁的必要审查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运动队参赛或推荐执裁。组队和推荐后要对工作人员、教练员、编导、运动员、裁判员等开展赛风赛纪集中教育培训;
(三)赛前要开展风险研判和赛前提醒教育,并建立责任体系。每场比赛前都要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对预案;要组织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开展赛风赛纪教育并签订承诺书;层层压实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赛风赛纪相关责任;
(四)要加强赛风赛纪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实行领导干部盯赛制度,每队至少有一名行政干部现场盯赛。对比赛中出现的赛风赛纪苗头问题及时提醒管控,采取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出现赛风赛纪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
(五)赛后,要及时总结评估。如发生赛风赛纪问题,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同时切实做好舆情处置,最大限度消除影响。
第十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体育、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省民族事务委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赛风赛纪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二条 市民族宗教局应当对属地基地和运动队每半年和赛前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组队单位应加强对运动员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每季度举办教育活动。
第四章 赛风赛纪准则
第十四条 省民族事务委、各市(县)民族宗教局、赛事组委会的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河北省体育局下发的关于赛风赛纪的规定和细则,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三)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食品安全、医疗保障、运动队管理、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方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赛场暴力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十五条 组队单位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竞赛规则、规程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运动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比赛期间不得外出就餐;随队人员及赛事工作人员不得聚众酗酒、滋事闹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五)严禁利用各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十六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主人翁精神。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准确执法;
(三)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执裁等相关活动;
(四)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五)严禁利用各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民族成份、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就体育赛事、安定团结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破坏民族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赛事活动期间,省民族事务委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条 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省民族事务委应及时开展核查,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核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二条 省民族事务委会同省体育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省民族事务委会同省体育局根据相关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参加全国单项比赛资格一年以上;
(五)取消比赛成绩、奖励奖金;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参赛或者终身禁赛。
第二十四条 对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省民族事务委会同省体育局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本省民族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执裁资格;
(三)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四)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应通知相关管理单位建议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国家级赛事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组团单位,取消其各种奖励资格,取消省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命名,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属市 (县) 人民政府。组队单位4年内不得参加相关项目全国性、全省性民族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全国性、全省性民族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加省级和京津冀民族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2年内代表河北省参加国家级、省级民族体育赛事活动的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不得推荐国家级民族体育赛事活动执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民族事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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