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代码:041001)。
三、办理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内容。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业;
(五)《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处罚标准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3、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
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七、处罚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委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机关纪委备案。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委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八、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监督检查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53号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11室(0311-87902126) 邮编:050051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1—87904030
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检查、监督、报告、立案或移送等行政监管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代码:048001)。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三)处罚对象。法人或组织。
五、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资料;
(三)现场核查;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五)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或信息。
2.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委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民委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监督检查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53号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11室(0311-87902126) 邮编:050051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1—879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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