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委员会 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20 14:02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直工委《省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冀直字[2017]25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制度如下。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其中,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其中,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七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机关党委上缴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组织部逐级上缴到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特殊党费”。

  第十一条 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组织委员或党支部党建工作联络员收缴党员党费之前,必须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向党员个人出具应交纳党费清单。

  第十二条 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向其发放催交通知单,及时催收党费。在机关党委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应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将所收党费全额上缴机关党委。离退休党员党费在机关党费账户专设科目、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收缴党费之前,应对各党支部应交纳党费数额进行核算,作为收缴党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省直工委,其中,离退休党员每年按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直工委。上缴党费应通过本级党费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于当年12月30日前汇入省直工委党费账户。

  二、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要向党支部倾斜。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7.对党员个人或家庭(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子女)因发生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出现临时性困难需及时帮扶的,参照补助生活困难党员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机关党委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省直工委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明确专人承办党费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办公室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委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机关党委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委党组和省直工委报告,同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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